招标-医院医用臭氧治疗仪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人 医院(河南中医院)
一、招标条件
受医院(河南中医院)委托就医院医用臭氧治疗仪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自筹资金,出资比例为%,现已具备招标条件,欢迎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医院医用臭氧治疗仪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2.2、项目编号:HNSZYYQXGKHYZD;
2.3、本项目采购内容:购置医用臭氧治疗仪1台、等离子双极电切电凝系统1套,包含本项目所需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验收、培训、质量保证期内外服务、与货物有关的运输和保险及其他伴随服务等。
2.4、交货及安装期:
第一标段:合同签订后15日历天内交货安装调试完毕;
第二标段: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交货安装调试完毕;
2.5、交货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2.6、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制造、验收合格标准;
2.7、质量保证期:第一标段:3年;
第二标段:2年;
2.8、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2个标段。
第一标段:购置医用臭氧治疗仪1台;
第二标段:购置等离子双极电切电凝系统1套。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3.2投标人须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年度或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公司成立年限不足的企业应提供其基本户银行出具的近期资信证明);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的良好记录(提供年1月1日以来任意1个月的依法纳税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银行扣款回单或税局开具的凭据或缴纳清单等,依法免税企业,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3投标产品必须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产品相关备案凭证(非医疗器械可不提供);投标人为国内产品制造商(生产企业)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并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投标人为代理商(经销商)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非医疗器械可不提供),投标人所投的产品为进口产品则需提供生产制造商或该产品生产制造商中国区总代理出具的授权函,所投产品为国产产品则不需要提供厂家授权函。
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活动(提供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打印的相关材料并加盖公章);
3.5与招标人及招标人就本次采购的货物委托的咨询机构、代理机构、以及上述机构的附属机构没有行政或经济关联;
3.6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即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提供“信用中国”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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