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部分)
吉医保联〔〕28号
各部、省属及中央、省直单位(企业)所属和在长部队(武警)公立医疗机构:
为促进医疗技术进步与发展,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的医疗需求,根据《关于明确吉林省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医保联〔〕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专家研究论证,参照省外同类项目价格水平,制定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年11月26日零点起执行。如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部分):1.年新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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